开展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体现,养殖业是农业生产重要组成部分,是农牧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直接关乎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畜牧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工作,降低养殖业损失,促进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提高畜牧业抗御疫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背景依据: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等有关规定。
目标任务:州域内(不含第五师)各县市、乡镇场、村队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及养殖户所养殖的奶牛和能繁母猪参加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投保牲畜头数约63000头,保险费规模约2200万元。
主要内容:参加保险的牲畜所发生以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奶牛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3)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4)狼害、毒草害。能繁母猪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3)山体滑坡、泥石流;(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5)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病。
涉及范围:州域内(不含第五师)各县市、乡镇场、村队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及养殖户。
执行标准:奶牛保险:保险奶牛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奶牛品种分为安格斯牛15000元/牛,保险费900元;荷斯坦牛10000元/头,保险费600元;西门塔尔牛8000元/头,保险费480元;新疆褐牛6000元/头,保险费36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能繁母猪保险: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60元。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保费的5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的30%,自治州财政补贴保费的5%,县(市)财政补贴保费的10%,投保农户承担保费的5%。
惠民利民举措: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方案中,投保农户承担保费的比例为20%;我州为减轻农户负担,由州财政及县市财政分摊农户承担保费比例的15%,使得农户自缴比例仅为5%。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自治州2017年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