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生态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44号)文件精神。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保障我州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二是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努力实现“保”的目标,确保全州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全州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确保全州饮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