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1日,自治州印发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2017〕54号)。2018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7〕214号),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纳入了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增加了涉兵地辖区环境突发事件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原则,明确了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细化了应急响应、处置程序,进一步健全了预案管理体系。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州突发环境应急工作,完善博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特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共分为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第三章监测和预警、第四章信息报告与通报、第五章应急响应、第六章后期工作、第七章应急保障、第八章预案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涉及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