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州2018年5-7月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博州政公办发【2018】12号)要求,对照《自治州2018年5-7月重要政策性文件解读任务分解》,就《关于印发自治州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8】57号)进行解读,具体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643号)。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强调“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关系6亿多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关系农村能源革命,是一件利国利民长远的大好事”。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随即,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农牧发【2017】11号)。为此,2018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29号),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规模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同时,文件还要求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并要求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发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州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明显提升,全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全面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规范化、常态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科技支撑能力明显增强,有机肥使用量逐年增长,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龙头企业和国家、自治区级养殖示范场要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三、主要内容
《方案》明确了自治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是在总体目标方面,提出到2020年,全州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明显提升,全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全面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规范化、常态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科技支撑能力明显增强,有机肥使用量逐年增长,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龙头企业和国家、自治区级养殖示范场要率先实现上述目标。《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与国家、自治区要求相一致。
二是在基本原则方面,明确遵循“四项原则”,即统筹兼顾,有序推进;整县推进,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利用优先;政府牵头,多方联动。
三是在重点任务方面,主要依据《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2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围绕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机制、因地制宜推广科学合理的处理模式等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其中,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部分,主要包括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健全绩效评价考核机制等内容。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机制部分,主要是实行以地定畜,建立健全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粮经草统筹、农林牧结合、种养加一体化进程,引导畜禽养殖场转变生产发展方式以及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配套建设等内容。因地制宜推广科学合理的处理模式部分,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模式选择,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快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等内容。
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方案》提出了四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完善扶持政策。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四是注重宣传引导。
四、涉及范围
在全州范围,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突出生猪、奶牛、家禽、肉牛四大畜种,对各类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行为予以规范。
五、执行标准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畜禽养殖企业为主体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责任制,按期完成总体目标。同时,按照《治区畜牧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牧畜字【2018】9号)要求,对各县(市)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2017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2018年达到 65%以上,2019年达到70%以上,2020年达到75%以上;2017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60%以上,2018年达到70%以上,2019年达到80%以上,2020 年达到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包括龙头企业和国家、自治区级养殖示范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1年达到100%)。数据来源主要依据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
六、概念解释
1.猪当量
指用于比较不同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2.规模养殖场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民2017〕60号),各主要畜禽品种规模标准起点如下: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其他畜禽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大型规模养殖场
指按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自治州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