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20-03-13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0-03-13

文号:博州政办令〔2020〕1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604-952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政办规〔202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自治州营商环境,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高营商环境监督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义务监督员”)是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义务参与形式履行监督、建议、评议、宣传等相关职责的各界人士。

第三条 义务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㈡ 愿意承担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职责,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监督工作;

㈢ 关心支持自治州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具备开展监督工作的必备素质和身体条件;

㈣ 常年在博州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

第四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和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义务监督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义务监督员。

第五条 义务监督员的聘请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 根据工作需要,由个人报名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商会、协会等推荐人选;

㈡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义务监督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㈢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义务监督员人选;

㈣ 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义务监督员名单。

第六条 义务监督员任期2年,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第七条 义务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㈠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㈡ 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义务监督员的;

㈢ 本人申请辞任义务监督员的;

㈣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㈤ 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义务监督员情形的。

第八条 义务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㈠ 对全州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特定行业服务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反馈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㈡ 参加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的调查研究,对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提供咨询意见;

㈢参与自治州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工作,对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议;

㈣ 宣传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制度、规定、措施及工作成效;

㈤办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义务监督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㈠ 了解相关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履行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㈡ 应邀列席自治州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会议;

㈢ 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义务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 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㈡ 不定期书面报告影响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㈢ 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履职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㈣不得以义务监督员名义从事与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㈤未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以义务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或者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㈥ 不得从事任何损害自治州人民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 义务监督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核报。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义务监督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政务服务办公室,具体承担义务监督员相关制度的建立及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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