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有14条,分别规定了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义务监督员”)的选聘、解聘程序,以及义务监督员承担的职责、权力、义务。
义务监督员职责主要有:对全州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特定行业服务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反馈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参加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的调查研究,对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提供咨询意见;参与自治州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工作,对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议;宣传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制度、规定、措施及工作成效;办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义务监督员权力主要有:了解相关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履行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应邀列席自治州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会议;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义务监督员义务主要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廉洁自律、接受监督;不定期书面报告影响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履职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义务监督员名义从事与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以义务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或者参加有关社会活动;不得从事任何损害自治州人民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活动。
《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行,义务监督员的选聘必将进一步优化自治州营商环境,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高营商环境监督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