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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自治区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管理规定》(新政办发〔2024〕34号)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博州气象局制定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通过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反馈至自治州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公示日期:2014年11月8日—11月17日

联系人:张远新 电话:0909—2310087(传真)

电子邮箱:22730196@qq.com

通讯地址:新疆博乐市青得里大街397号

附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气象局

2024年11月7日

附件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统筹规划布局,统一设计标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源共享,提高气象服务能力和防灾减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高效的以气象预报预警为先导的呼叫应答机制,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共同提高防灾减灾和各行业部门气象服务的能力,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治区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地面(土壤)温度(地面至地下320cm)、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监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气象站、雷达、测风塔、水文雨量监测站、大气成分监测站、城市微型智能监测站等。

本规定所称资源共享的内容包括:气象监测设施的生产厂商、设备型号、所属单位、地理信息(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海拔高度)、建设时间、监测标准、监测精度、监测数据格式、监测数据存储方式、监测数据传输方式(有线、无线4G、无线5G、无线卫星等)、降水(雨、雪)量数据、气温数据、地面(土壤)温度数据(地面至地下320cm)、土壤湿度数据、风向数据、风速数据、能见度数据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气象监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共享工作。

第五条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应遵循科学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州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㈠牵头做好气象监测设施综合观测站网统筹管理和发展工作,建立行业气象监测设施综合观测站网布局方案规划机制,加强对行业气象监测设施综合观测站网规划、设计和指导;

㈡负责行业气象监测设施装备标准、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统一;

㈢明确组织和个人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数据安全主体责任;

㈣完善行业气象监测设施观测站建设备案制度;

第七条自治州气象部门应会同自治州有关行业部门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㈠编制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明确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目标、布局原则、资源配置和建设时序;

㈡有计划有组织地谋划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合理布局、优化调整各类气象监测设施,提高气象监测设施利用水平;

㈢各部门规划专业气象监测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自治州气象局,按照需求导向、集约利用、多元投入、节约成本、合作共享的原则,与现有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并纳入自治州气象监测设施综合观测网建设总体布局;

㈣通过共享平台进行整合、交换、共享,加密灾害高风险区域地面站网,力争实现灾害高发易发区区域站全覆盖。

第八条自治州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应与国家、自治区气象观测网络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地方气象服务需求和特点,严禁重复投资,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气象监测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

第十条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行和验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自治州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合法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纳入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气象监测设施应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数据、信息和设施等资源。

第十二条气象部门应建立气象监测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数据实行分类、等级保护原则,按照气象数据共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有序安全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十三条鼓励气象部门与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合作,共同利用气象监测设施资源,共享气象数据资源。

第十四条气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监测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各行业部门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气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对气象监测设施进行供应检查、维护维修和计量检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自治州气象局牵头对行业气象台站仪器供应、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进行规范,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气象监测设施完成维护鉴定后报请自治州气象局验收。投入业务运行的气象监测设施,按照相关维护技术规范由专业机构统一维护保障,依据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计量检定,确保其达到气象监测设施精度使用要求。

已建成的气象站,应当保证气象监测设施的合规性和气象数据资料的有效性,排除气象数据泄露可能性。已采购或使用国外监测设备、探测产品、采集设施和采集平台的,自申报备案之日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的,应当在三年内实现合规性替代。

第十六条气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安全、保密、发改、工信等部门定期开展自治州气象监测设施核查,重点检查国防及军事设施周边区域、军事敏感区、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是否存在涉外危安风险隐患;重点核查自治州境内有无违规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

第十七条已建成的气象监测设施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探测数据及相关文档汇交至自治州气象局,自治州气象局负责质量检验,统一汇交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

涉外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成立由州气象局、发改委、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国家安全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和农村局、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林业和草原局、交通运输管理局、水文勘测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联络组,负责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络组成员,紧密联系、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州气象局承担协调联络组的日常工作,牵头召集部门联络员,通过联络会议、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监测设施站网互联互通、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规范、气象监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观测科研合作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联络组可不定期或应有关单位建议要求,召集部分单位就专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或举办活动,有关内容形成纪要发各相关单位,并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征集结果:https://www.xjboz.gov.cn/info/1979/1552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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