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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近日,博州生态环境局与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个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签订了《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委托书》明确了委托执法范围、执法事项及权限、执法要求、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执法期限和其他事项。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4个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在博州生态环境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与处罚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以博州生态环境局名义行使有关执法权。

下一步,博州生态环境局将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系统沟通交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升生态环境系统执法工作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审核人: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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