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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办理事项

事项内容

办理依据

办理要求

承办部门

联系人

适用机构类型

一、运营管理类项目

1

金融统计

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大数据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制度》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金融基础数据采集制度》

《金融基础数据采集规范》

1.金融机构应至少于开业前2个月向属地人民银行报告提供各项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操作流程,以及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表、系统取数规则关系表。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分工(包括统计工作的分管行长、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统计应急预案及数据报送风险应对机制、统计管理制度(包括归口部门职责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职责)、全流程数据质量管理、考核及问责机制等;

2.金融机构应建设好符合上报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的统计系统,配置符合各类统计系统接口格式和编码规范的统计数据生产、上报软件。在正式报数前必须开展多轮试报数,测试能否满足人民银行统计相关要求;

3.统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岗前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各项金融统计制度及金融基础数据采集规范。

统计研究科

耿春燕

0909-2223728

中外资法人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中外资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2

支付结算

开设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1.符合开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2.《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开立申请书》;

3.账户信息表:固定格式,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被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授权书;

7.盖有存款人印章(单位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盖章)的印鉴卡(一式二份)。

支付结算科

张宇

0909-2222846

中外资法人银行总行,中外资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一)初步申请

1.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2.《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二)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系统接入技术验收报告;

3.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支付结算科

张宇

0909-2222846

银行业金融机构视自身需要选择接入或不接入

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一)纸质申请材料

1.申请书: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开展情况、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2.《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电子申请

由所属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系统提交申请。

支付结算科

张宇

0909-2222847

银行业金融机构视自身需要选择接入或不接入

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1.申请书:载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接入方式、清算方式、计划接入节点、网上支付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等,并对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2.《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网上支付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4.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支付结算科

张宇

0909-2222848

银行业金融机构视自身需要选择接入或不接入

加入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一)初步申请

1.申请书:应载明本机构的行号信息、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状况、相关业务系统状况、内部管理状况、拟采用的连接方式等内容;

2.银行法人应出具《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行应出具《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和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3.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二)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详细说明网络配置和其他硬件设施配备情况,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操作培训完成情况,拟以直连方式接入的,要说明外币支付系统接口规范、接口程序开发及相关业务系统改造完成情况,拟以间连方式接入的,要说明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配置相关技术准备的完成情况;

2.系统接入技术验收报告。

支付结算科

张宇

0909-2222846

银行业金融机构视自身需要选择接入或不接入

加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独立接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管理办法》

(一)初次申请

1.书面申请;

2.会计核算内控管理制度、人员、网络和软硬件设备准备情况说明、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3.《服务器证书操作申请表》。

(二)正式申请

1.书面申请;

2.联调测试报告和技术验收报告;

3.《综合前置子系统技术信息表》《交存类型参数表》《金融机构隶属关系表》《前置登记信息表》《接入机构办理综合前置业务信息表》《人民银行服务器证书应用情况统计表》《服务器证书操作申请表》。

支付结算科

张宇

0909-2222846

银行业金融机构视自身需要选择接入或不接入

加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代理接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管理办法》

1.书面申请;

2.会计核算内控管理制度、人员、网络和软硬件设备准备情况说明、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3.《代理关系确认书》《金融机构隶属关系表》《交存类型参数表》《前置登记信息表》《接入机构办理综合前置业务信息表》。

支付结算科

张宇

0909-2222846

银行业金融机构视自身需要选择接入或不接入

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参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表;

2.新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三级操作员申请表;

3.《金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正本复印件;

5.金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6.金融监管局有关批复。

支付结算科

赛依木拉提

0909-2222846

中外资法人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中外资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

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1.新增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二级操作员申请表;

2.已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支付结算科

赛依木拉提

0909-2222846

中外资法人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中外资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

印制票据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1.申请书:内容完整、表明印制票据的种类、数量等内容;

2.《金融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或复印件、行徽行体字样式和行别代码;

3.内控制度健全,有一定业务结算量;

4.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制版批复。

支付结算科

赛依木拉提

0909-2222846

法人银行总行、一级分行,非法人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

3

金融科技

加入乌鲁木齐金融城域网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金融城域网

管理细则》

《乌鲁木齐金融城域网运维管理办法》

1.关于接入乌鲁木齐金融城域网的申请书。正文中需写明接入金融城域网的原因,拟计划使用人民银行信息系统名称,网络接入的准备工作情况(包括软硬件设备、人员配备、制度等),申请书必须为正式公文,附《金融城域网入网资格申请表》;

2.《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机构编码证明材料);

3.接入乌鲁木齐金融城域网的网络技术方案;

4.金融城域网网络管理措施;

5.金融机构接入金融城域网安全检查表;

6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准入许可文件(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开展某项业务的批复或通知)。

科技科

董袁野

0909-2223742

银行业金融机构视自身需要选择接入或不接入

申请金融机构编码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新增应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材料:

1.新增法人金融机构、代报机构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

2.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复印件均须盖本单位公章)。

科技科

张健

0909-2223948

境内银行、证劵、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4

人民币管理

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做好第二代货币发行管理系统反假子系统接入运行的通知》

1.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加入人民银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2.加入系统后,应向人民银行提交反假货币信息系统接入机构代码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反假货币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接入系统后,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录入假币收缴等业务信息。

货币金银科

艾里开布郎·阿力汗

0909-2225187

从事人民币或外币现金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反假业务技能培训与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设机构开业前应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货币金银科

艾里开布郎·阿力汗

0909-2225187

从事人民币或外币现金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印章刻制和凭证印制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假币收缴、鉴定业务专用凭证印章等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的通知》

1.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组织刻制假币章、全额戳记章、半额戳记章、兑换戳记章,并以纸质形式向人民银行报备印模;

2.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制作《收缴(没收)假币专用封装袋》、《金融机构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专用封装袋》;

3.新设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等业务凭证;

货币金银科

艾里开布郎·阿力汗

0909-2225187

从事人民币或外币现金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存取现金业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1.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申请书;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开户申请书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4.开办行从事现金业务的高管人员、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接入人民银行货币金银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现金保管和现金押运条件,现金清分场地、设备等的基本情况;

5.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货币金银科

黄海宝

0909-2230653

适用所有在人民银行开户并在人民银行发行库直接提交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5

反洗钱

反洗钱组织机构与内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1.关于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设立的反洗钱专门部门或指定负责反洗钱的内设部门、反洗钱人员配置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关于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应制度文件,情况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政策、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内部审计与检查、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保密措施、反洗钱宣传培训等制度建设情况。

反洗钱科

蔡真

0909-2222994

全部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关于报送主体资格的说明,内容包括机构性质(中资法人银行、中资非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资非法人行等)、是否为主报告机构(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机构)。

反洗钱科

蔡真

0909-2222994

法人金融机构总行(含外国银行境内一级分行)

二、其他服务项目

6

综合管理

电子公文交换系统

《新疆金融电子政务平台管理办法》

(一)申请材料

金融机构首次批量申请接入电子政务平台,由该金融机构省级主管单位向人民银行新疆分行提出接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疆金融电子政务平台使用责任书》;

2.《新疆金融电子政务平台批量接入申请表》;

3.各申请加入金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新疆金融电子政务平台数字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结果

材料审核通过后,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数字证书及相关资料。审核不通过,金融机构材料准备齐全后重新申请。

办公室

科技科

梁雪芹

0909-2229209

银行类金融机构必须接入,其他金融机构可申请接入

7

货币信贷

利率监测与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1.新设机构必须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于实施前2周向人民银行备案;

2.新设机构必须明确利率管理部门,建立存贷款定价模型及管理办法,于开业前向人民银行备案;

3.为确保网络系统安全,新设机构必须提供加入新一代利率报备监测分析系统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三证合一)、《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货币信贷政策管理科

胡冬冬

0909-2236199

中外资法人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中外资银行在疆分支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新设机构必须明确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管理部门,建立内部管理办法,于开业前向人民银行备案;

2.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会计、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上岗培训。设有AB角。

货币信贷政策管理科

胡冬冬

0909-2236199

中外资法人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中外资银行在疆分支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8

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投保

《存款保险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1.《投保机构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基本情况;

6.法人机构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任职资格文件复印件;

7.法人机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基本情况;

8.主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

9.会计科目表及科目使用说明;

10.存款保险联系人信息表,含金融机构名称,存款保险主管行领导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主管部门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手机,日常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手机。

金融稳定科(宏金科)

钟易洋

0909-2235955

中外资法人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责任部门、流程及内容,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金融稳定科(宏金科)

钟易洋

0909-2235955

中外资法人银行,中外资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9

会计

备案会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应于开业前至少一个月提供会计基本制度、会计全科目表及其使用说明。(以上资料均报送至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会计财务科

陆雨

0909-2220628

中外资法人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中外资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

核定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

《新疆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一般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核定工作指引》

应于开业前至少1个月报送:申请核定交存范围文件(行发文或公司发文形式),需在正文内简介科目发布或调整情况、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并附上金融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皆可)、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皆可)、开业批复、会计科目表及其使用说明、法人所在地以外分支机构名录。(以上资料均报送至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外资法人银行总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三、外汇管理类项目

10

外汇管理

——市场准入

银行结售汇业务准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1 份;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1 份(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 份(至少包括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1 份;

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1 份;

6.需要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1 份(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银行总行合作办理远期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1.申请报告1份(简要说明满足各项申请条件情况,并包括企业客户培育情况、业务计划等)。

2.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1 份(包括: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

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 1 份(范本中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4.上年度 4 个季度的外汇资产负债表 1 份。

(三)银行总行合作办理掉期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1.申请报告 1 份(简要说明满足各项申请条件情况,并包括企业客户培育情况、业务计划等);

2.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1 份(包括: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

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 1 份(范本中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1 份;

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 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②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③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④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⑤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1 份;

4.符合金融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 份(加盖银行公章)。

外汇管理科

张楚悦

0909-2235587

法人银行总行

银行分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2 份;

2.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1 份;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1 份;

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1 份;

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1 份。

外汇管理科

张楚悦

0909-2235587

中外资银行分行

外币代兑业务准入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1.银行可授权具备条件的境内机构成为外币代兑机构;

2.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在授权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将授权协议、外币代兑机构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3.银行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决定设立自助兑换机;

4.银行新设立自助兑换机的,应在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将前半年度和后半年度设立的数量、具体位置等信息向外汇局报告;

5.银行或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应当加强对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的监测分析与日常管理,履行统计申报义务。

外汇管理科

张楚悦

0909-2235587

具有对私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分支行

11

外汇管理

——业务系统

金融机构代码和标识码的申领及变更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1.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材料(境内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适用,其它分支机构无须申请):《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以及《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等材料复印件,证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

2.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材料:《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维护表》,以及《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证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

3.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发生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参照申领流程办理信息要素变更手续。金融机构依法终止、注销或主动申请停用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原则上应在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下发、机构停业备案文件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停用手续。

外汇管理科

戴金成

0909-2235587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向分局提交权限开通申请。

外汇管理科

戴金成

0909-2235587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一)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1.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要求,银行做好接口报送准备;按时上报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及时查询修改系统核查结果。

(二)国际收支直接申报

1.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要求,银行做好接口或界面报送相关准备;

2.按时上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系统,及时查询修改系统核查结果。

外汇管理科

张楚悦

0909-2235587

间接申报:外汇指定银行;

直接申报:中外资法人银行总行、外资主报告行等

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银行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后,外汇局在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中添加银行信息即可。

外汇管理科

张楚悦

0909-2235587

外汇指定银行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向分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可凭申请书等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

外汇管理科

戴金成

0909-2235587

外汇指定银行

资本项目

信息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申请开通资本项目权限的银行分支机构(网点),由其分行按规定提交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结果通知、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分行对某银行分支机构(网点)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批复,分行首次申请需同时提供相关内控制度,分局在系统中为其开通资本项目业务权限。

外汇管理科

苏菲

0909-2235587

外汇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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