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卫健委2025年11月行政处罚结果
时间:2025-12-12 10:50作者:来源:州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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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 定书文号 (编号) |
案由 |
被处罚 人 |
法定代 表人(负责 人 ) |
违法事实 |
处罚 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机 关名称 |
处罚决 定日期 |
| 1 |
博卫公罚字【2025】001号 |
未按照规定对客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
博乐市天山明珠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罗向海 |
本机关依法查明,该酒店消毒间所使用的消毒柜未插电源且消毒柜旁未设置电源插座,消毒登记本显示消毒日期记录至2025年10月24日,10月25日至30日期间无消毒记录。监督人员调取了该酒店2025年10月25日至30日期间的住宿台账,住宿台账显示10月25日至30日期间均有顾客入住。随机抽查该酒店客房发现,该酒店向入住顾客提供的用具客用物品(口杯茶杯)均为非一次性用具。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500元;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可处罚款2000元以下的规定。 |
博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5/11/26 |
审核人: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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