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的有关规定,博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已承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下放行政职权事项。自2026年4月8日起,正式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博州)”(印模附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用章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博州)
二、启用时间:2026年4月8日
三、适用范围: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下放事项办理
特此公告
博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8日
审核人: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