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相关部门(单位):
《自治州推进诚信政府建设攻坚行动方案》《自治州实施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提速攻坚行动方案》《自治州规范招标投标管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3月14日
自治州推进诚信政府建设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切实解决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合作协议不履行、账款支付不到位、政务诚信监督不健全、公务员诚信建设拓展应用少等突出问题,协调处理“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等失信问题,完善守信践诺机制,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加强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
㈠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依托“信用博州”网站、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工信部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博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席)、信访部门等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受理、归集博州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及时调度受理投诉情况。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有关部门要归集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履约情况。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㈡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针对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经核实,情况不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立即推动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三、加强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㈢加快政府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建设。将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各项协议、承诺、合同以及其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州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各执法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㈣积极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和“阳光行政”,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各类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依法依规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不断提升各级政府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诚信行政水平。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州党委组织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各执法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㈤落实信用修复机制。按照“谁处罚、谁提醒”原则,做好信用修复提醒服务工作,引导和服务行政相对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按规定及时修复失信记录,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执法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四、加强政务失信治理和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清理
㈥加强政务失信治理。各级政府应严格履行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约定义务。因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经营主体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赔偿额度由第三方予以评估。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项需要改变规划、行政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经营主体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相应补偿。
牵头单位: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㈦加大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力度。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对久拖不决的欠款建立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出台《自治州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投诉处理工作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加快清理存量欠款,确保2024年底台账内欠款全部清偿完毕。
牵头单位:州工信局
责任单位:自治州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班,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㈧高效办理拖欠企业账款案件。政法机关依法加快办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对民营企业因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提起诉讼的,依法予以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就拖欠账款问题迫使民营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明显不合理协议,民营企业请求撤销该协议的,依法予以支持。开展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债务案件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带头履行生效判决。
牵头单位:州党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五、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构建崇善守正的“博州诚信”
㈨深入开展商务诚信建设。统筹推进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诚信建设,对制假售假、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的获得感。
牵头单位:州商务局
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㈩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治理制度等方面的作用,围绕劳动用工、医疗卫生、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加大对诚信典范和失信案例的宣传力度,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文体广旅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自治州实施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提速攻坚行动方案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支持项目建设,促进有效投资,根据重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博州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切实解决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立项、用地预审与选址、征占用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手续、批供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存在的耗时长,申请人“跑多头”“跑多次”等问题,通过优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政策、做好审批服务保障等措施,大幅提升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效率,为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提供有力保障。
二、优化审批流程
㈠最大程度函告审核。已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或符合自治州产业政策的项目,按照“依法依规、无缝衔接”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在线监管平台上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可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函告以审批(核准、备案)批复文件为前置的报建审批部门,实行同步接收审核,做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结之时,现报建审批事项即可快速办理完成。其他报建审批事项涉及前置关联的,依申请实行函告审核,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
㈡最快速度并联审批。凡法定未设置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并联审批(见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并联办理;有法定前置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实现同步受理、并联审查,各审批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快速办结、提高效率。在项目报批阶段,项目建议书、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移民安置规划等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在项目报建阶段,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林地草地审核、水土保持方案、节能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安全预评价等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
㈢最优限度容缺受理。针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可提供限期补齐相关审批前置要件的书面承诺(见附件2),审批部门在项目单位承诺基础上,可先行接收审批申报材料,并按程序开展有关评估工作,待项目建设单位在承诺时间内将材料补齐补正后,审批部门再正式受理并作批复。项目单位补齐相关要件的承诺期限不超过50个工作日,逾期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退回申请材料,并按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失信惩戒。
三、用好保障政策
㈠用好用地用林保障政策。所需用地计划由州自然资源部门安排保障,所需规划空间、农用地(耕地、林地、公益林)占补平衡等指标,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相关部门积极保障,不足部分可通过市场化交易等方式获得。推广复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经验,推进“标准地”改革,拿地即开工、交地即发证。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园区及产业聚集区,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避免企业拿地后需重复论证。
㈡用好用能保障政策。加强企业用能保障,全面保障能耗强度低于所在辖区和所属行业均值的新上项目用能需求;在节能审查阶段落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用好新增可再生能源不计入用能总量政策,引导新上项目尽可能消纳可再生能源,降低化石能源消费量,支持辖区内存量项目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用能绿电替代,优先保障优质新上项目用能需求。
㈢用好资金保障政策。搭建金融机构、政府、项目建设单位融资对接平台,建立联动协作和信息交流机制,支持重大项目融资工作。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前提下,要积极帮助州重大项目协调解决融资难题。鼓励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州重大项目争取政策资金、使用专项债券、发行企业债券等。鼓励各类产业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州重大项目。
四、做好审批服务
用好自治州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采取扁平化管理模式,及时推送共享项目信息,坚持重大项目“问题直报”,项目单位可直接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快速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各审批部门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审批事项实行即报即收、即收即核、即核即审、即审即批,安排业务骨干解读政策指导工作。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宽进、严管”转变,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撤销相关审批结果,并将不良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承诺函(样式)
我单位拟申请批复XXX项目的XXX手续,拟建设XXX(基本建设内容)。目前,还缺少以下前置要件:
1.XXX(审批部门)出具的XXX(批复文件);
2.XXX出具的XXX;
3.XXX出具的XXX等。
我单位拟通过容缺受理先行递交审批申请材料,并承诺50个工作日补齐所缺的前期要件。申报材料补齐后,正式向审批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如逾期未能补齐,该情形将作为本单位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我单位愿意接受有关审批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特此承诺。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
自治州规范招标投标管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企业公平竞争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持续提振企业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结合自治州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解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围标串标、明招暗定、评标不公、隐形壁垒和不合理门槛等突出问题,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投标成本和时限,提高招标投标效率,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重点任务
㈠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1.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4.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州、县市招标人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㈡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
5.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6.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责任单位:州人民检察院,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㈢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7.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8.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充分依托自治区、自治州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责任单位:州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㈣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9.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10.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民政局、审计局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三、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推动人财物更多投入到监管一线,加强监管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
审核人:林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