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各项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2019年4月3日,自治州纺织服装专班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自治州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使用办法(暂行)》(博州纺就办﹝2019﹞3号)并下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好本《办法》,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18]435号)有关规定,自治区纺织服装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方式由县市政府负责安排使用,改为自治区预拨各地州市,各地州市政府负责按规定用途和补贴标准安排使用、自治区次年核查清算的办法。自治区要求各地州纺织服装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的具体实施办法,为落实好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各项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18]435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第一至第二条,主要是明确了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第三至第四条,主要是明确了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第三部分第五至第六条,主要是明确了专项资金的补贴内容和补贴标准。第四部分第七至第八条,主要是明确了企业申报需要提交的审核资料等。第五部分第九至第十七条,主要是明确了专项资金审核和拨付流程等。第六部分第十八至第二十条,主要是明确了预拨资金的使用和清算。第七部分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条,主要是明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处罚。
四、《办法》的施行时间
《办法》自发布之日即2019年4月3日起执行。
五、《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
各县(市)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负责补贴资金的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州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复审并安排使用专项资金。自治州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对补贴资金审核结果和拨付使用负总责。
县(市)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商工部门主要负责企业产量、销售量、库存量等基本情况的初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量的初审;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复印件与防伪税控系统中七项信息进行一致性初审;人社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用工相关情况的初审;供电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生产用电数量的初审。县(市)商工、人社、税务、供电公司等部门要深入纺织企业,对企业产量、销售量、用工及用电情况进行核实,了解企业的运行情况,确保享受各项补贴的资料、票据、数据的真实性,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初审结果负责。
州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工信部门主要负责企业产量、销售量、库存量等基本情况的复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量的复审;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复印件与防伪税控系统中七项信息进行一致性复审;人社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用工相关情况的复审;供电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生产用电数量的复审。州工信、财政、人社、税务、供电公司等部门要深入纺织企业,对企业产量、销售量、用工及用电情况进行核实,了解企业的运行情况,确保享受各项补贴的资料、票据、数据的真实性,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复审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