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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力事业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窃电办法》第五条。 |
州、县商工局 |
电力、供电企业 |
10% |
每半年 1 次 |
随机 |
电力企业、供电企业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各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制订及落实等情况;日常电网运行维护、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及违法违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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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二、三、四款)【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
州、县商工局 |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
100% |
每半年1 次 |
随机 |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要求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依法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