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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洁、张宇晗、常超:
《关于设立新疆领帆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
准予设立新疆领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文洁,合伙人张宇晗、常超。
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受理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须悬挂于办公场所显著位置。
审核人:卓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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