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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杰、张文洁、张宇晗、常超: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鞠杰、常超、张宇晗、张文洁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姓 名 原律师执业机构 变更后律师执业机构
1.鞠 杰 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
2.张文洁 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 新疆领帆律师事务所
3.张宇晗 泰和(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新疆领帆律师事务所
4.常 超 新疆逐日律师事务所 新疆领帆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审核人:刘川徽
下一条:关于准予设立新疆领帆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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