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司发〔2019〕19 号
各县(市)司法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要求,规范有序开展基层法律服务队
伍发展工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
方案(2019-2022)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根据《司法部关于学习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第137号)和自治区司法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新司通﹝2018﹞107号)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法治乡村建设,以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基层法律服务的基层性、补充性、公益性、阶段性特征和功能定位,主要在乡镇农村按需有序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努力满足乡村人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单位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推进法治博州、平安博州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政治定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基层法律服务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建设,确保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成为根本执业准则。
坚持统筹协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规划,将基层法律服务置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置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中,置于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的时代要求中,置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供给侧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中,完善体制机制,优化管理万式,健全保障措施,着力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政治、道德、理论、业务水平和服务质效。
坚持问题导向。深刻认识新时代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变化,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对法律服务需求的新变化,聚焦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在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行业党建、增强能力素质、明确发展定位、规范执业行为、严肃纪律惩戒、树立社会形象等方面有所突破,推动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更好地适应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新需要。
坚持基层性补充性。坚持基层法律服务是律师服务的补充立足长远,合理布局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资源紧缺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资源落脚广大农村地区,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三、发展目标
以“三强五化” (服务稳定大局的政治意识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素质强、参与社会活动的综合能力强;法律服务实现基层化、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为目标,提升基层法律服务价值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结构,培养和造就一支扎根基层、服务基层、业务精湛的专业人才队伍。坚持拓展与规范并重,健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制度,培育和发展一批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执业机构,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以乡镇农村为主的全州基层法律服务资源配置趋向合理,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基本均衡,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等方面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需求得到满足。
--行业改革发展深入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改革各项措施不断细化落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各项执业权利得到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的脱钩改制得到深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活力得到激发。
--队伍整体素质有效提升。到2022年,建立持证执业人员总数达100人的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学历、专业、年龄、能力等得到优化和协调发展。一批具有良好法律素养、丰富实操经验、学历较高的专业法律人才脱颖而出。
--执业机构综合实力稳步提高。到2022年,全州基层法律服务所维持在13家,其服务能力、管理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传统业务与新型业务共同发展、多种组织形式并存,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行业党建工作全面深化。基层法律服务所党组织和党的工作继续巩固深化,到2022年实现全覆盖,党员比例明显上升。行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得到有效推进,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队伍执业环境显著优化。收费标准、执业区域、年度考核、调查取证、实习管理、人才培养、执业核准考试、资格审查、执业权利救济等配套政策及措施不断健全完善,执业法治环境、社会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法律服务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基层法律服务体系日趋完善,除传统领域的法律服务外,金融、知识产权、公益诉讼、非诉讼等领域法律服务业务实现较快增长,业务结构和服务领域不断细化优化,基本覆盖基层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方面,全行业整体收入稳步提高。
四、主要措施
根据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功能定位,结合自治州律师队伍和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状况,阿拉山口市、温泉县要补齐短板、加快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㈠ 有效推进基层法律服务进行体制改革。针对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激发行业活力,完善保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发挥职能作用等方面综合施策。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司发通〔2000〕134号)。在2022年底前,推动有3名以上专职执业人员,具备自收自支、自我发展条件和能力的行政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全部脱钩改制,符合自收自支等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尚未实现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按照事业法人体制管理运作,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推进“合署办公”“两所合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与司法所实质性分离,逐步实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性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规范和统一。制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统一参考文本。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制度。
㈡ 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审批事项。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一律不得核准设立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没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乡镇(街道),由县(市)司法局报请自治州司法局统筹其他乡镇(街道)基层法律服务资源提供服务,填补空白。依法清理注销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空壳所”或者多年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所合并。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违规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住所外特别是城区街道另行设立各种名目的办公场所。依法做好不符合执业条件、不实际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职(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清理注销工作。
㈢ 提高行业执业准入门槛。自2019年起,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必须参加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统一执业核准考试,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完善对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和面试考核工作,严格品行考核和资格审查。申请执业的人员,应当具有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自治区级统一执业核准考试每年举办一次,自治州司法局严格执业核准条件和程序,积极发展专职从事法律服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各县(市)加大从法律专业毕业生、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已经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部门有较强法律素养退休人员中吸收人才,经过县(市)司法局同意并向州司法局备案,申请执业的政法系统退休人员,可免于实习。
㈣ 建立基层法律服务行业退出机制。健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停业和注销执业证相结合的退出机制,结合年度考核等方式建立违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辞退和除名制度,依法依规加强对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清理整顿,将退出结果面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㈤ 建立跨区域合理流动机制。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流动的管理、监督和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应符合本州队伍发展计划,以保障合理、有序流动,确保法律服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维护行业管理秩序。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促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转移到农村和公共法律服务相对薄弱县(市)干事创业,推动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均衡配置,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符合队伍发展规划、自愿向农村流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将在会费、培训费上实行差异化政策,司法行政机关可将其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的优先选择对象。
㈥ 建立健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定执业区域调整、年度考核、实习管理、执业核准考试等相关制度措施,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权利保障、投诉查处、惩戒机制和诚信档案。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业务做到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统一出庭证照、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等“五统一”。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案卷评查制度,重点检查普通合伙制和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案件卷宗。规范行业服务收费行为,落实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制度。建立新核准执业人员的集中执业宣誓制度,增强职业自豪感和归属感。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不良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行业处分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促进队伍健康发展。
㈦ 统筹实现法律服务城乡全覆盖。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统筹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布局,结合经济发展、空间布局、人口结构和变动趋势等因素,引导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向广大农村倾斜,在确保基本服务的基础上,适度考虑长远发展。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申请核准执业人员不超过3人。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申请核准执业人员不超过5人。鼓励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依法治理,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发挥其在增强基层依法办事能力、提升矛盾预防化解能力的积极作用。
㈧ 实施品牌化规模化战略。加强县域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健全完善设立、变更调控机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多元化和分工精细化的发展形势,按照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思路,做好功能定位和创新发展,鼓励、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采取兼并、合并等形式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打造一批在全州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一县市一品牌”工程,把“三强五化”建设重心下移,重点培育创建一批专业优势突出、人员结构合理、内部管理规范、业务分工合理、团队协作紧密,社会信用良好的规模化、品牌化基层法律服务所,充分发挥其区域示范作用和带动效应,夯实基层法律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基础。建立完善科学的内部管理机制,积极推动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共担责任,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差异化、专业化管理,培育、发展和形成本机构的特色业务。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结对,运用好“12348”法律服务网和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加强民生领域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
㈨ 加强队伍党的建设工作。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不断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体制,拓展工作领域,加大指导力度,确保队伍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政治引领,始终坚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的基本要求。依照有关规定不断扩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找准党建工作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的结合点,以党建促所建、以所建带党建,努力形成示范效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在没有党员或只有个别党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中积极发展党员,注重把符合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为党员。加强统战工作,不断畅通和拓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政议政渠道。
㈩ 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将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纳入司法行政系统培训计划,实施分级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不断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学习、技能培训、专业化发展、入伙晋级等内部培训机制,以重点领域、专业服务、市场急需为重点,开展有计划、分类别、系统化的教育培训。加强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是新申请执业人员和青年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岗前培训工作。定期组织,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区内外经济较发达城市的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交流和培训。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训,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和党员开展不少于12课时的教育培训,推动其在理想信念、价值取向、服务宗旨、职业操守、道德伦理等方面形成行业主流意识。组织律师、法官、法学专家等组成法律帮扶团队,定期、定向、定点联系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指导和帮助。
(十一)有效运用“互联网+法律服务”信息化手段。鼓励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重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坚持改革创新,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提升内外资源共享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法律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内部规范化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融合运用“全国法律服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系统”和“自治区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核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年度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并将其社会信用记录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和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责无旁贷的职责。各县(市)要主动认领责任,敢于担当,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推动工作取得成效。
㈠ 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长远与当前相结合,充分认识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紧迫性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科学谋划、严密组织实施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找准突破重点,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工作责任,确保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积极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确认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定位和发展方向,确保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得到积极稳妥落实。对向基层延伸服务成效显著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进行宣传表彰,选树一批扎根农村、服务乡镇的先进典型。
㈡ 加强监管体制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健全完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两结合”机制,加强执业监管,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活动,进一步提升队伍管理效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决策部署,强化法律服务行业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自我管理,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与相关政法机关的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及时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情况。各县(市)司法局要履行好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指导监督职责,深入推进落实“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抽查监管制度。
㈢ 加强协调保障力度,推进队伍长效发展。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的分类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进,统筹律师、法律援助、行政审批、纪检监察等部门力量,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推进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展,着力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破除制约瓶颈,不断优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环境,实现基层法律服务队伍长效发展。要合理设定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分步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统筹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