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司函[2019]10号
自治州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确保机构改革过渡期行政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和申领换发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现将自治州开展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和申领换发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件核发、管理的主体
根据《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办发[2019]4号)规定,原自治州司法局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整合,重新组建自治州司法局。证件核发工作由自治州司法局统一组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行政执法单位按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二、关于重组、职责调整机构证件的使用
涉及机构重组或者职责调整的行政执法机关,统一换发新的行政执法证件,原行政执法证由所在单位负责回收,交由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予以注销。
三、关于通过考试未领取证件的办理
已通过原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的2018年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在线考试,但尚未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向自治州司法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同时交回原行政执法证。
四、关于申领换发证件的工作要求
㈠ 换证范围
在自治州范围内,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已到期,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授权和受委托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担任的执法监督员,可以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
㈡ 换证程序
1.申请、信息采录。由各行政执法单位提出换发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申请,附本单位“三定规定”,如实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表一)》《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表二)》《行政执法证件登记表(表三)》(一式两份,表格可以从“博州依法行政工作群QQ 175149877”下载),报送自治州司法局审核。
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行电子化、公开化,自治州本级执法单位分别在权限内做好自治区证件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证件管理系统入口设置在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附件7分配的用户名登陆,并明确行政执法证件系统管理员,采录本单位(含授权和受委托机构)信息,提交自治州司法局申领新证,自治州司法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证件管理系统报自治区司法厅;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行政执法单位。
行政执法单位采录信息内容:单位全称(以公章为准)、单位性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权力来源(法定职权、授权、受委托)、单位地址、管理员姓名、联系电话、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执法领域,机构编制文件、行政执法职能依据、委托文件、在编人员名单(其中文件、依据及名单提供Pdf格式)。
行政执法人员采录信息内容: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执法证号、编制(行政、参公事业、事业、其他)、人员类型(新招录用人员、现有人员)、职务、证件编号、执法区域(行政区域)、执法领域(即执法类别)、一寸免冠蓝底照片(大于400*600像素的jpg图片),综合成绩和业务成绩,以及证明材料(即 pdf格式的考试成绩单、工作调动介绍信等)。
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名册,报自治州司法局备案,同时电子版信息导入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证件管理系统。
2.培训、考核。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培训内容由综合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培训工作由《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综合法律培训内容以原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编印的教材为准,专业法律培训内容根据自治区区级行政机关的要求确定。综合法律培训考试每年在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执法资格考试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在线练习和在线考试。针对2018年未通过自治区在线考试人员或新增加的行政执法人员由自治州各行政执法单位自行组织考试(见附件5),申领新证时向自治州司法局提交考试成绩单。
3.审核、发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发证范围和条件的人员换发行政执法证件。新换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为3年。
㈢ 换证要求
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及其相关监督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与自治州司法局工作配合,层层负责,严把资格审查关,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无执法监督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职责。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录入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信息。要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领证对象,坚决杜绝没有经过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和无编无岗以及合同工、临时工等无编制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换发证件。严禁滥发、滥用、涂改和转借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办理退休或调离执法岗位的,及时收回原执法证件办理注销手续。换发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不得收取工本费。
五、关于其他事项
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改革方案及时完善相关单位信息。因机构重组需要系统用户合并的,自治州司法局负责汇总本州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用户合并情况,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请自治州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发证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及时与自治州司法局联系。
(联系人:刘芬桃 0909-2290866 13565505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