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俗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举措之一。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政令的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人民政府,2012年制定了《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7年制定了《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了合法性审查制度,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提供了依据。但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认识不统一;审核内容和标准尺度上如何把握有一定的难度;审核力量普遍比较薄弱,审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普遍不足,州政府法制办往往成了部门的法制办;部分单位领导重视不够,每年都有少部分规范性文件因违反政策而不予登记提出整改意见。
二、起草依据和内容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让党和政府的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42号)的要求和安排部署,博州司法局于2019年4月22日起草了《自治州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责任、组织保障等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