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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说明

2019年06月12日 12:47  

 

一、起草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近年来,自治州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制定程序不严格,内容违法,报备率、及时率不高,备案审查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二、目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和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三、起草依据和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和《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1),博州司法局于2019416日草拟了《自治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三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一项管理措施,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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