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近年来,自治州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制定程序不严格,内容违法,报备率、及时率不高,备案审查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二、目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和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三、起草依据和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1号),博州司法局于2019年4月16日草拟了《自治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三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一项管理措施,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