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现就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是落实自治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通过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消除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确保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在政府采购领域得到严格落实。
二、清理范围
自治州各级预算单位近年来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㈠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
㈡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㈢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㈣通过注册资本金、从业人员规模、特定金额业绩及其他不合理要求,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㈤将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㈥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㈦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㈧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㈨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㈩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一)违规限定或指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场地,违规收取无法律依据的费用。
(十二)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以不合理条件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三)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绿色创新、节能环保、信用担保等。
(十四)违规设置采购文件获取条件,违规将资格审查前置。
(十五)向供应商收取电子版采购文件费用、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投标(响应)文件。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三、清理方式及责任分工
㈠单位自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单位及所属县市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汇总上报工作;各级预算单位要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清理及所属单位的指导工作,汇总清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清理工作,将清理情况报项目属地同级财政部门。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完成时限:5月8日前
㈡财政抽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清理不到位的,及时组织重新清理,确保不出现瞒报漏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上级财政部门视情况对下级财政部门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完成时限:5月20日前
㈢汇总上报。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级清理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州财政局,州财政局汇总全州清理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汇总情况应包括:问题查找情况,整改情况,未整改问题及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完成时限:5月25日前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清理到位。要把本次清理工作作为优化本地区、本部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激发企业活力,把自治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要求落实到位。
㈡强化整改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做到边查边改,确保违规问题第一时间处理,不良影响第一时间消除,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不具备立即整改条件的,要明确问题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期限等。
㈢探索长效机制。要强化日常监督,畅通投诉渠道,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长效工作机制;加快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政府采购“操作留痕可追溯、过程透明全公开”,消除政府采购暗箱操作空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明细表
2.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汇总表
审核人:张自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