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部署安排,现决定在全州组织开展一次政府采购领域违规收取保证金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自治州各级预算单位近年来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违规收取、应退未退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各级预算单位应退未退的履约保证金,违规收取的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㈠保证金收取方面
1.政府采购投标(含磋商,竞谈、询价等,以下统称“投标”)保证金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的;
2.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0%的;
3.违规收取政府采购质保金或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的。
㈡保证金退还方面
1.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的;
2.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的;
3.履约保证金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时间和条件及时退还的;
4.违规滞留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质保金”的。
二、清理方式
㈠全面排查。本次清理工作要全面排查梳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资料等内容中,是否违规设定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条款内容,是否存在违规收取、应退未退等情形。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各单位要建立台账,填报《政府采购领域违规收取保证金自查清理明细表》(见附件)。
㈡依法处理。要坚持边查边改,对发现的违规收取保证金问题,符合退还条件的保证金和无法律依据收取的保证金,应当立即退还;超标准收取的保证金立即退还多收部分;因供应商注销、多种途径均无法联系的供应商,应当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告知,一旦具备退还条件,应当及时退还;因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依法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参照《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规定上交同级财政国库。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主管权限,本次清理工作分为分级自查、财政抽查、汇总报告三个阶段,具体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如下:
㈠分级自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所属区域政府采购项目违规收取保证金清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汇总工作;各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违规收取保证金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违规收取保证金清理工作,将清理情况报项目属地同级财政部门。
责任单位: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完成时限:4月27日前
㈡财政抽查。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州本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单位及所属县(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完成时限:5月8日前
㈢汇总报告。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单位及所属地区清理工作及抽查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州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完成时限:5月10日前
四、工作要求
㈠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违规收取保证金清理工作,是优化自治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力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提高站位,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㈡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第一时间向主要领导汇报,把清理工作与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紧密结合起来,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清理到位。
㈢强化整改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在开展清理工作中,要坚持不回避、不遮掩、不推诿,实事求是、认真对待发现的问题。对自查发现的违规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情况,督促整改到位,不得出现遗留问题。对因供应商原因无法及时退还的,应当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未予退还原因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㈣严肃工作纪律。各级财政部门在抽查中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督促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抓好整改落实。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作出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清理保证金工作情况纳入代理机构年度信用评价范围。
联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资产监督和采购管理科
联系电话:0909-2311586
附件:1.《政府采购领域违规收取保证金自查清理明细表》
审核人:张自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