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738389040Q
法定代表人:周昆明
身份证号码:652801********1613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柯夫
身份证号码:652826********3219
单位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国北路2号神宇大厦7-10层
经调查,你单位在赛里木湖综合服务基地建设信敏净海酒店1#-4#楼项目施工中拖欠郑云友、鲁洋、丁勇、苏辉等83名农民工工资1094940元。2024年1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截至2024年1月30日,你单位拒不支付8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我局依法拟作出将你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昆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柯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决定,列入期限为3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如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周昆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柯夫)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如你单位在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联 系 人:格丽玛、艾丽娜
联系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北京南路468号
联系电话:0909-2318179
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30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告知人。
审核人:王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