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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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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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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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财综〔2019〕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度城镇
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审核
及绩效评价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住建局:
现将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审核及绩效评价的通知》(财驻新监〔201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报送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上报工作
1.各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务必于2019年
2月26日前将《通知》后附的附件1《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需各级部门提供资料的清单》(共四张清单)相关资料报送专员办。
2.各县市财政部门与住房保障部门务必于2019年2月24日前将2018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通知》附件2《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通知》附件3《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通知》附件4《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通知》附件5《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通知》附件6《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州财政局、住建局。
3.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和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县市,视同不申请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处理。
二、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做好基础性工作
1.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计划、完成情况等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
2.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当督促住房保障部门按时完成工作,并向州财政和住建部门报送资料。
3.各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主动配合专员办审核工作,并按要求提供资料,确保数据审核和报送工作的顺利进行。
报送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自治州财政局 王 坤 2311269
自治州住建局 乐国鹏 2319325
附件:《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
工程专项资金审核及绩效评价的通知》(财驻新监
〔2019〕5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15日
抄送:州审计局,财政监督检查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19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