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财预〔2019〕28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州本级预算单位:
贯彻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发〔2018〕16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新财预〔2018〕192号),自治州财政局制定了《自治州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州财政局。
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于2019年2月20日前制定本县(市)的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并抄送自治州财政局。
附件:自治州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19年2月12日
抄送:本局领导,相关科室。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19年2月12日印发
附件:
自治州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考核暂行办法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发〔2018〕16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新财预〔2018〕192号)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州本级部门单位和县(市)财政部门。
二、考核主体
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自治州本级部门单位和县(市)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
县(市)财政局负责本级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财政局
三、考核内容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是自治州本级部门单位、县(市)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按照《自治州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自治州县(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2)执行 。
四、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自治州财政局组织实施。
㈠ 单位自评。年度终了,州本级部门单位、县(市)财政部门对当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州财政局。
说明材料主要包括: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有关数字口径的解释或说明;相关佐证材料目录及内容;其他需要补充或说明的内容等。
每年报送的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及相应的基础数据统计表,是工作考核的主要基础数据信息材料。自治州本级部门单位、县(市)财政部门对自评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数据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㈡ 财政考核。财政部门对同级部门单位、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数据信息、说明材料、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相关数据及工作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综合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五、结果应用
㈠ 考核结果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名次靠后、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和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党委、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发〔2018〕16号)的要求,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㈢ 考核结果作为自治州各县(市)各部门单位相关经费安排的参考因素。
特此通知。
附:1.自治州本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2.自治州县(市)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