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积极化解政府债务。严格执行自治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方案,积极稳妥化解存量政府隐性债务,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盘活存量资金、严格预算执行、加强财务管理、债权债务置换、加大收回债权力度、市场化运作等措施偿还政府债务。动态监控存量政府隐性债务化解进展及新增隐性债务情况,牢牢守住不发生政府债务风险的底线。
㈡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工作部署,严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举借债务或变相举债,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偿债能力、债务风险等因素严控债务规模,减少安排新增债务限额。健全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法定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隐性债务风险等级评定工作。坚持新增债务限额分配与债务管理水平、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和偿债能力挂钩。严格控制高风险县市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速,保持全州政府债务控制在合理区间。
㈢加强综合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各类资金的统筹力度,将政府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提高政府统筹能力。同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和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㈣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各县市、州直有关单位加强对政府隐性债务的规模、类别、结构、举债时间、资金用途和安全性动态监测,对政府隐性债务的偿还、管理和决策进行风险评估,按照年度化解目标和责任主体稳妥化解,有效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加强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和督查问责,坚决查处各类违规违法举债行为和化解隐性债务不作为行为,对发生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新增隐性债务、年度隐性债务化解任务未完成或虚假化解的,以及对隐性债务统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严肃追责问责。
审核人:袁涛
(博州财政局预算科 袁涛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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