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版》﹙新人社发﹝2023﹞41号﹚文件规定,请各建设单位严格落实下列相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一个月内向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材料,同时抄送属地人社部门。
二、建设单位应当定期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于每月5日前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住建部门要监督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按工程进度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房屋预售监管资金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全部到位的,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一次性拨付至专用账户;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分批拨付到位的,不同行业按照不同比例将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余额应满足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要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25%,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15%,新能源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12%,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考类似项目比例执行。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在专用账户资金变动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推送至新薪通平台。
三、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五项制度
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五项制度。对未落实五项制度的建设项目用工用人单位由建设单位向属地人社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移送。
四、相关违法行为惩戒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规定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各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规定。对未落实的相关单位,将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记录将上传国家信用平台,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博州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咨询及监督电话:
州本级:0909-2318192
博乐市:0909-2281348 阿拉山口市:0909-6999877
精河县:0909-5322135 温泉县:0909-7710768
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9日
审核人: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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