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有效落实“项目开工一个、五项制度落实一个”的工作要求,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清月发”,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减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规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落实开工“四必”要求(必须配备劳资专管员、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须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必须上线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新薪通平台)),并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现就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和有效运转要求告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录入新薪通平台,并根据人员变动实时更新。具体内容为:
一是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花名册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工资卡银行账号、进退场时间、考勤、联系方式等。
二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在新薪通平台中依法与农民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劳动合同应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地点(或工程建设项目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盖章(用人单位公章)、签字、签订日期应齐全。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三是记录农民工考勤。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安排劳资专管员通过实名制硬件设备、移动考勤设备、新薪通-工人端考勤打卡或能与新薪通平台进行考勤数据互通的其他考勤方式等形式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施工作业的农民工工作情况进行考勤登记,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编制农民工考勤表,并将考勤数量与农民工现场进行确认。
四是每月编制工资表。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公司根据劳资专管员提供的考勤记录,结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要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其中约定支付的人工费用比例与施工合同保持一致,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25%,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15%,新能源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12%,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考类似项目比例执行),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字样(不超过60个字符)。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开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博州辖区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按项目分别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开立子账户,按项目分别管理。同一专用账户下分别管理的项目应分别记账核算,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如建设单位不唯一,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按项目分别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建立专用账户分项目管理台账。施工包单位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账户信息上传至新薪通平台,在平台内开通工资直发功能,同时将专用账户分项目管理台账报属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按月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该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采取子账户模式设立专用账户的应直接拨付到该子账户)。
三、严格落实总包代发工资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具体承接劳务的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同时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委托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的月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或社保卡中。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配合各级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数据信息及时上传新薪通平台,实行博州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管三年以上备查。
四、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线上办理程序:施工总承包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复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新薪通平台完成项目备案,属地人社部门在平台审核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新薪通平台“保证金信息管理—保证金缴纳比例申请”模块中申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并上传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属地人社部门审核生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比例确认表》,经领导签字盖章后上传新薪通平台,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确认比例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保函应当以属地人社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并明确在收到属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约定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保证金存储或保函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存储相关信息上传新薪通平台。
五、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开工一周内将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属地人民政府包联项目分管领导、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等三级包联信息。
(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及本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每月将农民工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代发工资银行流水等信息在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确保准确有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新薪通二维码等信息。
六、相关违法行为惩戒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请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金融机构各负其责,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规定。对未落实的相关单位,将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记录将上传国家信用平台,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博州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咨询及监督电话:
州本级:0909-2318192
博乐市:0909-2281348 阿拉山口市:0909-6999877
精河县:0909-5322135 温泉县:0909-7710768
新薪通平台工程师:李童,电话13199833187。
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9日
审核人: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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