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等规定及《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21〕2号)要求,为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现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方式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之外的房屋建筑工程。
其中对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是否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界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释义:“所谓‘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对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执行。
二、对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赋予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三、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出具《建设资金未使用国有资金承诺书》(见附件)。
四、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选择具有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以及相应资格的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切实履行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主体责任。
五、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细化服务举措。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无需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活动规范有序,以保证工程质量。
六、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要加强对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承诺;承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承包合同是否依法签订和履行;是否规避招标、变相实施支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对发现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的,撤销其施工许可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建设未履行承诺的,实行黑名单制度,即除做出行政处罚外,还将对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一年,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房建和市政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博州建发〔2014〕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资金未使用国有资金承诺书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设资金未使用国有资金承诺书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我单位郑重承诺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均系社会投资,在承发包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下列规定而规避招标的情形: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情形”。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相关释义:所谓“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我单位在此所作的承诺真实有效。如存在虚假承诺情形,本企业愿意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处理。同时,同意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文件将这一不良行为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一年。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