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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子项
事项编码
000117052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地(州、市)级
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
0909-2319312
监督电话
0909-2319322
办理地点、时间
博乐市博州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州住建局窗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5:30 -19:30 (冬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20:00 (夏季)
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及个人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提交消防工程审查资料;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反馈意见由建设方督促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通过后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包含消防审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消防审查意见书。
办理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技术资料);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复印件;
8.消防设计电子送审光盘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备注
第一环节
受理
祖力皮亚
1天
资料齐全当天受理
第二环节
审查
徐欣/金花/张宏玲
6天
第三环节
决定
帅元新
2天
第四环节
送达
流程图
提供图片格式文件,图片清晰美观
是否收费
£ 是 R 否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上一条: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下一条: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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