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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子项
事项编码
000117057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地(州、市)级
办理对象
企业法人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09-2319348
监督电话
0909-2319350
办理地点、时间
博乐市文化南路州直综合办公楼2号楼5楼;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5:30 -19:30 (冬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20:00 (夏季)
办理条件
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对已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委托第三方检测合格,并组织完成验收的施工单位。
办理材料
1.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2.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安装单位制定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使用情况;6.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7使用登记机关规定提供的安装验收、检验检测等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备注
第一环节
受理
李忠玲
1
材料齐全当天受理
第二环节
审查
蔡敬彪
3
第三环节
决定
蒋晓东
2
第四环节
送达
流程图
提供图片格式文件,图片清晰美观
是否收费
□ 是 ☑ 否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上一条: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权限内拆除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下一条: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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