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版
网站支持Ipv6
注册 登录
事项名称
权限内拆除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子项
事项编码
650199003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地(州、市)级
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09-2271024
监督电话
0909-21319322
办理地点、时间
博乐市博州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州住建局窗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5:30 -19:30 (冬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20:00 (夏季)
办理条件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确需拆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人民防空工程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相同面积、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材料
1、拆除人防工程申请报告(原件1份)。2、拟建项目规划平面图及施工平面图(复印件1份)。3、拟拆除人防工程图纸资料(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1套。4、拟拆除人防工程补建、加固修复方案及施工图(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备注
第一环节
受理
祖里皮娅
1
第二环节
审查
齐拥军
2
第三环节
决定
帅元新
第四环节
送达
齐拥军、王建平
流程图
提供图片格式文件,图片清晰美观
是否收费
☑ 是 □ 否 (收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新计价房〔2001〕1410号)第七条:应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1200元/平方米。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下列工程(一)人民防空指挥所工程、公用人员掩蔽部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二)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业工程;(三)有关单位负责修建的本单位人员与物资储备库工程。确需要拆除前款所列人民防空工程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相同面积、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补偿,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
上一条: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权限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下一条: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