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权限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2019年12月04日 18:16 州住建局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
子项 |
|
事项编码 |
65019900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地(州、市)级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20天 |
承诺期限 |
7天 |
咨询电话 |
0909-2271024 |
监督电话 |
0909-2319322 |
办理地点、时间 |
博乐市博州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州住建局窗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5:30 -19:30 (冬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20:00 (夏季) |
办理条件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其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
办理材料 |
1.书面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平时用途、联系人电话)原件1份;2.发改委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需加盖本单位公章);3.修建性详细规划(A3纸复印件1份需加盖本单位公章);4.人防工程图纸一套(原件叠图装盒)及及自治区人防工程图纸审查中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份需加盖本单位章)。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第一环节 |
受理 |
祖力皮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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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查 |
齐拥军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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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决定 |
帅元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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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送达 |
齐拥军、王建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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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提供图片格式文件,图片清晰美观 |
是否收费 |
□ 是 ☑否 |
设定依据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2001年5月26日) 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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