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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保障我州天然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3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的文件要求,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费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在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向用户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审核人: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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