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做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根据《自治州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博州安委会发〔2020〕4号)要求,结合自治州住建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及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近期工作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有效提升住建领域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控制较大亡人火灾事故,压减小火亡人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整治范围
全州纳入监督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企业和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四、整治内容
㈠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消防安全要求执行情况;
㈡ 全州在建项目现场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施工现场疏通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情况;
㈢ 宿舍、办公用房所使用的集装箱或移动板房的防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用电安全情况;
㈣ 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消防责任的情况,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情况;
㈤ 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理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其按规定到位履职情况,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情况;
㈥ 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
㈦ 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使用情况;
㈧ 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㈨ 消防安全宣传警示标语设置情况;
㈩ 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教育情况;
(十一)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燃气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燃气企业组织开展对物业服务、燃气区域消防设施设备运作情况检查巡查。
(十二)组织开展高层建筑外保温材料综合治理,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严防降低消防设计标准要求和施工质量等违法行为。
(十三)积极配合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集中清理消防车通道障碍物,拆除消防车通道和登高作业面范围内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道路消防车通道开展标线标志施划工作。
(十四)挖掘城市人防地下空间潜力,列出三年工作计划推动新建一批公共停车设施。
(十五)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因地制宜推动新建一批立体停车设施,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
(十六)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地下人防工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督促人防工程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消防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
(十七)积极配合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将七类重点场所统筹纳入城市安全布局,并将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十八)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在新建小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中,要将同步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作为重要内容,在核发项目许可和进行项目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按照规划要求同步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十九)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的彩钢板房开展专项检查,每年依法组织整改一批、拆除一批。
五、工作安排
㈠ 部署发动阶段。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日起分别制定方案、召开会议,明确职责、细化措施,确保动员部署到位。
㈡ 企业自查自纠全面检查阶段。相关企业即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对承接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燃气企业、物业管理区域组织自查自纠,对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责任措施落实,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定人定岗定责,实施专人跟进,确保整改到位。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结合日常检查对本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物业管理区、燃气企业进行全面消防隐患治理检查,对全州企业自查情况和火灾隐患开展排查,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问题整改。
㈢ 总结提升阶段。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2月31日前汇总相关检查台账,做好总结材料,固化经验做法,健全完善火灾防控工作机制,全力配合做好2020—2022年度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㈠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机构,承担日常消防工作,加强调度指挥,压实工作责任,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㈡ 强化监管协作。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开展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形成火灾防控工作监管合力。
㈢ 严格督导问责。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企业及时通报,督促落实整治措施。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审核人: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