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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杨志强 答复类别:B类
努尔兰·波拉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出租车起步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城市出租车是城市客运交通的组成部分,目前博乐市出租车计价标准按博市价字(〔1996〕第35号)文件执行。博乐市出租汽车起步价(1.8排量)为两公里内5元,每超过一公里加价1.8元,北京时间22:00时至凌晨7:00时为夜间计费时间,每公里租价加收0.2元。自1996年7月至今未做调整。
今年1月,博乐市交通运输局已将调整出租车起步价的方案报博乐市发改委。目前,博乐市交通运输局正在按发改委的要求,对调整出租汽车起步价事宜按社会评估、成本核算、召开听证会等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待法定程序完成后将及时对出租汽车运价进行调整。
衷心感谢您对我州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姜星星 电话:0909-7688927
审核人:杨志强
上一条: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下一条:对自治州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6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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