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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州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21年11月11日 11:30  

各县市水利局、博河流域管理处、阿拉山口供水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关于扫黑除恶常态化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水利部、自治区关于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的要求,自治州决定组织开展全州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

非法采砂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供水和基础设施安全,危害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整治非法采砂作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重要内容,已纳入中央、自治区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部署。各县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3+1”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充分认识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严作风抓紧抓好。

二、准确把握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

自2021年11月1日起,集中一年时间,以整治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流河道非法采砂为重点,对全区范围内河道非法采砂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坚持以打击为先、防控为基、监管为重、立制为本、明责为要,对非法采砂坚决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坚决打赢河道非法采砂整治攻坚战。加大对重点河段、水域、人员、机具管控力度,全面整治非法采砂,推动河道采砂领域涉黑涉恶现象得到有效治理、河道采砂秩序持续向好、采砂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河湖面貌不断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

三、严格采砂全过程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各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流管理权限,对有采砂任务的河流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编制采砂规划,无采砂规划的河流全面实施禁采。要按照采砂规划依法从严规范审批河道采砂许可,对于采砂规划不到位、现场管理责任人不到位、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无采砂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得开采。要加强许可采砂现场监管,建立进出场计量、监控、登记等制度,坚决防止违规开采。开采完成后应及时平整修复河道,并按照规划、许可要求组织验收。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间节点增加巡查频次,充分运用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科技手段,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提高河道非法采砂的发现和查处能力。

各县市、流域管理机构要协同有关部门对所管辖河流综合运用拉网式排查、不间断暗访、常态化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各类非法采砂问题,在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一轮集中排查。按照自查自纠、边查边改的要求,发现一起、整治一起,销号一起,结合日常巡查监管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并建立排查、整治、销号台账(见附表1)。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的河流存在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排查整治,问题所在县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整治;其他河流上的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由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排查整治。

对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采砂的一律从严处罚。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落实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对涉砂有关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积极配合政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彻查非法采砂案件涉及的利益链条、深挖背后“保护伞”。对执法中发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移送生态环境督察处理。同时,联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四、坚持疏堵结合,联防联控,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各县市要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明确河道采砂管理的县级或乡级河(段)长责任人(县级以上河流由县级河(段)长担任责任人,乡级河流由乡级河长担任责任人)、河道主管机关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并通过公示牌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河湖长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完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政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强区域联防联控,

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确保边界、跨行政区域河(湖)段(片)执法监管不缺位。要统筹砂石供给,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统一开采管理,将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水库清淤相结合,依法合规综合利用河道疏浚砂、水库淤积砂。

五、全面完成采砂历史遗留问题整治

各县市要运用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持续深入排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问题整治,要对采挖坑进行全面回填,对堆弃砂石料进行全面整治,对采砂经营设施、采砂机具拆除并搬离河道,要逐项明确清理整治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废弃砂石料可就近用于采挖坑回填;需用于巩固防洪堤的,要按照行洪安全的技术要求进行堆放和压实平整,堆放高度应当与防洪堤坝高度相近;同时,可以发挥市场的作用,对废弃砂石料进行破碎制砂;多余的废弃砂石料要清运出河道。要建立销号台账,清理整治一处,销号一处,确保河道内采砂遗留问题在2021年年底前清理整治到位。各县市要对整治情况开展全面核查,确保整治质量。对整治不力的单位,要督促加快进度,责令限期完成。今后再发现河道采砂遗留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加强协同,合力“除霸打伞”

专项整治要与扫黑除恶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采砂执法和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涉黑涉恶腐败线索和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双向移交、反馈机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对“沙霸”和涉砂有关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衔接,强化河道采砂执法、生态环境督察协作,对监督执法中发现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违法采砂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

对长期垄断河道砂石资源,不按规定实施采砂活动,造成采挖坑和堆弃砂石料严重影响行洪安全又拒不履行整治责任,或组织妨碍行政执法、聚众暴力抗法、侵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沙霸”和其背后的“保护伞”线索,要及时上报至当地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州水利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精心组织,压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要充分发挥河湖长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作用,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河湖长抓好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必要时集中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实现打击非法采砂与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工作的有机衔接。自治州水利局适时组织对问题多发区域、河段进行抽查,重大问题挂牌督办。结合河湖长制考核,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排查整改走过场、采砂秩序混乱的地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请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自2021年11月起,每逢单月1日前将河道非法采砂问题排查、整治、销号情况统计表(附表1)、非法采砂整治专报(附表2)报送自治州河湖长制办公室。2021年12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总结报自治州河湖长制办公室;2022年8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材料报自治州河湖长制办公室。

审核人:李鸣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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