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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实施地下水超采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1年12月22日 18:31  

各县市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国网博州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明电〔2021〕80号)、《自治区地下水超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新政办明电〔2021〕269号)要求,切实加强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控力度,深入推进地下水超采专项整治,结合自治州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制定《落实〈自治区实施地下水超采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着力推进各项任务有效落实。请各县市相关部门,以县市为单元汇总后,按照《工作计划》(附件1)时间节点,将机电井信息统计表(附表1)及整改提升情况表(附表2)报自治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波,联系电话:2319908,邮箱:1540946343@qq.com)。

自治州水利局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国网博州供电公司

2021年12月21日

落实《自治区地下水超采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工作计划

根据《自治区地下水超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新政办明电〔2021〕269号)明确的任务目标和时间节点,为扎实做好地下水超采专项整治,管控好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措施,决定在全州开展地下水取水井核查登记,摸清地下水取用水井基础信息,完善地下水位监测网和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切实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一、工作任务

㈠2021年所有取水井以县市为单元,要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并统一接入自治州水利信息化管理平台。

㈡2021年,将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分解至乡镇、村组、用水户(单井)。

㈢2021年12月底前,对无证取水、超量取水、无计量取水和取水井审批手续不全、违规违法审批取水井等问题,依法进行整改。

㈣供电部门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机井,不得安装电力设施和配售电。取用水户凭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机井取用水手续到电力企业购电。对非法取水井依法拆除供配电设施,停止供电。

㈤以县市为单元,落实地下水超采区年度开采控制目标和逐年压采量计划,限采区控制机井数量,超采区有序关停农业灌溉井。

二、工作步骤

㈠以县市为单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做好辖区地下水取水井核查登记、复核工作,并于2021年12月24日前,将机井基础信息统计表(附表1),报送自治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根据《自治区地下水超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任务分工,各部门指导县市针对核查登记发现的问题,填写取水口整改提升情况表(见附表2),并于2021年12月底前,将整改台账及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自治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核查。

㈣各县市于2022年2月底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上报自治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全州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上报自治州党委、政府。

三、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各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自治州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加大指导力度,组织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㈡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分工,督促各单位做好摸底复核、建立台账、整改提升等工作,按照《自治区地下水超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时序要求报送相关成果。

㈢形成整治合力。各县市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自治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开展整治工作。

审核人:李鸣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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