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温泉县水利局:
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自治区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及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1〕458号)要求,结合自治区下达的自治州2022年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指标,安排各县2022年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资金1000万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3平方公里,具体项目建设投资和治理任务指标见附件1。
为全面做好2022年度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使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确保按期完成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指标,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如下:
请各县水利局严格按照《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预算(项目部分)的通知》(新财农﹝2021﹞100号)的要求,加强与县财政部门的沟通。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226号)、《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水保﹝2013﹞4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新发改农经﹝2015﹞1293号)的有关要求,依据已批准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开展招投标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尽早开工建设,确保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各县水利局要在2022年2月底前完成项目的招标工作,在4月底前开工建设,所有项目须在10月30日前全部建设完成。
应严格规范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实施过程中,须注重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控制、工程验收资料、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及时按进度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顺利实施。
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县水利局负责人及责任人,明确任务和责任,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进度,控制时间节点,倒排建设工期,统筹协调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各县水利局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开展竣工验收,于2023年10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各县水利局须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报送工作,项目资金计划和治理任务下达后,及时将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计划下达文件等录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专机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报送数据。
请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各县水利局负责人和联系人,及信息系统报送负责人相关信息报送自治州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分站。
审核人:李鸣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