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现将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申请
申请资质要求:有经营河道采砂业务的营业执照;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申请人向自治州水利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关于申请采砂许可证的请示(模板见附件1);
(二)采砂方案(模板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出具河道采砂利润用于公益承诺书;
(五)河道采砂成本分析报告。
二、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三、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法定时限内(不含技术审查时间牵涉采砂开采权竞投的,按有关规定时限办理),作出审查决定。对于采砂方案符合技术要求、成本分析报告经济合理、利润分配符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河道采砂申请,按照《博州水利局权责清单事项》和《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政发规〔2022〕1号)要求,进行统一许可,并出具《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河道采砂申请时间:2022年6月27日10:00—7月1日18:00
五、注意事项
(一)河道采砂因水位变化、涉水工程等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导致砂石资源储量变化、生产和运输条件的改变均由采砂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涉及涉水以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手续由河道采砂自行办理。
(三)在采砂过程中与第三方利益关系人发生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赔偿责任,由河道采砂申请人自行负责解决和承担。
(四)开采权在许可期内不得转让。
(五)河道采砂活动应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深度要求和规定作业方式、作业时段、堆砂场地设置、弃料处理方式、安全生产措施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
(六)河道采砂申请人的开采行为不得影响防洪、堤防、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安全。
(七)河道采砂申请人必须确保采砂作业自身安全,包括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八)河道采砂申请人的开采行为不得影响重大项目建设,自觉无条件服从相关建设管理。
(九)河道采砂申请人不得恶意提交申请,如有发现自治州水利局将驳回申请。
审核人:李鸣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