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博尔塔拉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博州莫托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博电发〔2023〕11号)及委托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写的《博州莫托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境内,跨越博乐市、温泉县。实施范围包含110千伏变电站1座,输电线路35.5千米。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进站道路0.25千米,站外供水管线0.65千米,站用电源线0.44千米,施工生产生活区1处;明珠变扩建1处;新建杆塔107基,其中耐张塔18基,直线塔89基,设置塔基施工场地107处,牵张场6处,跨越施工场地22处,修建施工道路25千米。项目总占地面积17.50公顷(博乐市9.27公顷,温泉县8.2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27公顷(博乐市0.34公顷,温泉县0.93公顷),临时占地面积16.23公顷(博乐市8.93公顷,温泉县7.3公顷)。项目总工期9个月,2023年4月开工,2023年12月完工,方案设计水平年2024年。项目总投资为707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294万元。
二、本项目属于建设类项目,工程挖填方总量为5.39万立方米,其中挖方总量2.49万立方米,填方总量2.90万立方米,外购0.41万立方米用于进站道路和站区回填,无弃方。
三、基本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7.50公顷(博乐市9.27公顷,温泉县8.23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项目区土壤侵蚀类型和侵蚀强度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微度水力侵蚀。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比制1.0,渣土防护率89%,表土保护率80%。项目区土壤贫瘠,植被成活率无保障,因此林草植被恢复率和林草覆盖率不作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本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3个二级防治分区:变电站防治区、输电线路防治区(冲洪积平原区)、输电线路防治区(低山丘陵区)。
六、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各个环节予以落实。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预测项目在建设期可能产生的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183吨。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46.09万元,主体投资14.30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31.7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7.50万元。
十、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须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自治州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变更文件应报自治州水利局备案。
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㈠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测、监理、管理等保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㈡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临时堆土要及时运至回填利用区域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弃倒。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㈢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州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㈣加强水土保持监测。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管及成果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1〕38号)的要求,按时向自治州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㈤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㈥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5〕10号)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二、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水办水保〔2017〕121号)的规定,本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及时向自治州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主验收的核查。
审核人:李鸣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