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博州取用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博州将在全州范围内开展非法取用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取用水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取水设施。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三、取用水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和用水规范要求取水,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四、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组织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取用水行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博州水利局举报电话:0909—2319923
博乐市水利局举报电话:0909—2291249
阿拉山口市水利局举报电话:0909—7720066
精河县水利局举报电话:0909—5337279
温泉县水利局举报电话:0909—8222280
博河流域管理处举报电话:0909—2319878
审核人:李鸣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