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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审批〈博乐市三台50兆瓦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
博乐市三台50兆瓦风电场项目位于博乐市三台区域,建设规模为50兆瓦,工程安装8台风力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为6250千瓦,建设35千伏集电线路路径约10千米,110千伏送出输电线路路径约43千米,新建110千伏升压站一座,工程主要由风电机组工程、集电线路工程、道路工程、升压站工程、施工生产生活区等组成。项目建设总占地面积41.18公顷。项目建设期土石方挖填总量12.46万立方米,填方12.46万立方米,内部调运3.89万立方米,土石方挖填平衡,无外购土方及永久弃方。项目建设总投资为30595.28万元,工程于2022年8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3年5月建设完成,总工期10个月。
自治州水利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该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㈠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土壤侵蚀类型和侵蚀强度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微度水力侵蚀。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㈡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应注意扰动地表的恢复。
㈢基本同意改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1.18公顷。
㈣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预测项目在建设期可能产生的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949吨。
㈤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8%,表土保护率80%,林草植被恢复率93%,林草覆盖率2%。
㈥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分区措施安排。
㈦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该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302.2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41.18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测、监理、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5〕10号),建设单位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㈢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临时堆土要及时运至回填利用区域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弃倒。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㈣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州水利局及博乐市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㈤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开展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管及成果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1〕38号)的要求,按时向自治州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㈥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三、本项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须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自治州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文件应报自治州水利局备案。
四、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水办水保〔2017〕121号)的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五、及时向自治州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验收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主验收的核查。
2023年1月11日
审核人:李鸣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