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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跨行政区河流联防联治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1年12月02日 18:22  州水利局

第五师双河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各县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自治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关于加强跨行政区河流联防联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日

关于加强跨行政区河流联防联治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州河湖长制工作,强化自治州兵地河流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境内跨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流联防联治工作。跨乡(镇、团场)河流、湖泊的联防联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跨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流联防联治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水域与岸域联防联控、协同共治,推动河流共治、共保、共管、共享。

第四条跨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流联防联治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㈠加强水资源保护。实行跨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流用水总量控制,加强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的监督实施,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

㈡加强水污染防治。强化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跨界断面及其他重点断面水量水质监测,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河水污染应急处理机制。

㈢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统一行动,开展“清四乱”及其他河流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管理。

㈣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生态水量调度,保障下泄水量,强化河流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五条各县(市)、第五师团场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协调联动,采取联合巡河、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跨界巡河等措施,着力解决河流重难点问题。

第六条严格落实各级河长巡河责任和各部门巡查检查责任,强化联合巡河,深化问题排查整治。

㈠设置自治州级河长的跨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流,由自治州级河流的河湖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湖长制办公室,每年对河流及其重点支流进行两次全面巡查。

㈡未设置自治州级河长的跨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流,每年由下游和上游行政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各组织一次跨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流及其重点支流的全面巡查,相关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湖长制办公室参加。

㈢联合巡河发现的问题,由牵头组织开展巡河的河湖长制办公室梳理问题清单,向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段河长(以下简称“县团级河长”)反馈,县团级河长组织制定整治方案,进行整治。

第七条建立县团级河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难点问题以及其他需要采取统一行动事项的行动方案,协调各方统一行动,联防联治。

第八条县团级河长联席会议实行轮值召集制度,原则上按照“先下游、后上游,先左岸、后右岸”排序,确定召集人顺序;设置自治州级河长的跨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流,由自治州级河流的河长制办公室商议各县团级河长确定轮值顺序;未设置自治州级河长的跨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流,由县团级河长商定轮值顺序。

联席会议由当期轮值河长召集,其他县团级河长和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筹备、会务、会议纪要由当期轮值河长所在地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其他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湖长制办公室配合;会前收集县团级河长联席会议议题、准备会议材料、印发会议通知等,做好会议筹备工作;会议议题根据年度自治州河湖长制重点工作任务、联合巡河发现需要共同推动解决的问题、县团级河长及有关河湖长制办公室提议等选择确定。会后印发联席会议纪要,作为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依据。

第九条县(市)、第五师团场之间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可由一方县团级河长提议召开专题会议,相关县团级河长、有关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相关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及时沟通商议,做好专题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会后形成纪要,作为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依据。

第十条建立河流来水、取用水、下泄生态水量、水质等信息共享制度,实行月通报。

㈠设置自治州级河长的跨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流,由自治州级河流的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汇总当月流域管理机构、县(市)、第五师团场及其他专业机构管理的各取水口取水量、重点断面下泄生态水量、重点断面水量水质监测成果等,在次月的20日前向各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湖长制办公室通报;流域管理机构、县(市)、第五师团场及其他专业机构的有关数据资料应在次月的15日前报自治州级河流的河长制办公室。

㈡未设置自治州级河长的跨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流,由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湖长制办公室分别汇总整理当月各自行政区内各取水口取水量、下泄生态水量、河道监测断面水量水质等数据,报当期轮值河长所在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湖长制办公室汇总,在次月的20日前向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湖长制办公室通报;各管理单位及专业机构的有关数据资料应在次月的15日前报监测点所在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湖长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鼓励河长、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跨县(市)、第五师团场巡河,出现跨区域水资源、水污染等问题时,可跨县(市)、第五师团场进行巡河调查;巡河调查发现的问题或者疑似问题,由巡河方河湖长制办公室函告对方,并抄送自治州河湖长制办公室;兵地共同开发管理的河流,同时抄送第五师双河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第十二条联合巡河、联席会议、跨县(市)、第五师团场巡河等议定事项、发现问题,各县(市)和第五师团场、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工作目标;需要他方配合的事项,有关方要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自治州级河流的河湖长制办公室、县(市)、第五师团场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合巡河、联席会议、跨县(市)和第五师团场巡河等议定事项、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督办。对问题整改态度消极、工作推进不力、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分别报自治州、第五师双河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由自治州、第五师双河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督办。

第十四条各县(市)级河长、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配合,进一步明确每年联合巡河的时间段、联席会议轮值召集人县(市)和第五师团场排序、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认真落实本规定,确保跨县(市)和第五师团场河流联防联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自治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起执行。

审核人:李鸣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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