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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水利函〔2024〕128号
新疆伊犁河水利水电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精河二级枢纽工程下闸蓄水阶段库底清理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的函》(新伊水函〔2024〕18号)收悉,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实施细则》(新水规〔2023〕8号)《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682-2014)相关要求,自治州水利局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精河二级枢纽二期工程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委员会进行了初验(自验),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精河县二级枢纽工程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工作通过验收。
二、请贵单位按照验收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和建议,认真组织相关单位抓好落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报告,巩固征地移民安置成果,切实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2024年8月20日
审核人:李鸣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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