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水利函〔2024〕129号
阿拉山口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阿拉山口市小型水源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阿市水发〔2024〕54号)及委托博州西水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编写的《博州阿拉山口市阿拉山口市小型水源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区位于新疆博州阿拉山口市南侧,项目区中心点地理东经82°36'12.55",北纬45°7'26.40",属于小型水源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座塘坝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20.0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9.14公顷,临时占地面积0.91公顷。该项目计划2024年7月开工建设,2024年10月完工,总工期4个月。项目总投资24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680万元。
二、本项目属于建设类项目,工程挖填方总量为12.56万立方米,其中挖方总量6万立方米,填方总量6.56万立方米,借方0.56万立方米,无弃方。
三、基本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0.05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防治标准,项目区土壤侵蚀类型和侵蚀强度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9%,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不作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一级分区为冲洪积平原区,二级分区由塘坝工程区、施工生产区共2个分区组成。
六、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在工程建设施工各环节中应落实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预测项目在建设期可能产生的新增水土流失量为334吨。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30.7万元,主体已列投资3.25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资27.4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政策免征。
十、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须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自治州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变更文件报自治州水利局备案。
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㈠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测、监理、管理等保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㈡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临时堆土要及时运至回填利用区域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弃倒。
㈢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㈣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州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㈤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管及成果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1〕38号)要求,加强水土保持监测,按时向自治州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㈥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十二、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53号)的规定,本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及时向自治州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主验收的核查。
2024年8月25日
审核人:李鸣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