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水利函〔2024〕198号
博乐市水利局:
《关于贝林哈日莫墩乡托森哈夏村更新一眼机电井的请示》(博市水利发〔2024〕1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处理意见告知如下:
一是该机电井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凿井取水,属于未批先建工程,你局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取用水行为。
二是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自治州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8〕99号)有关要求,你局应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流程,严格取水许可审批行为。
三是该更新井已既成事实,你局应按照“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及超采区农业机电井“减二更一”的政策要求,依法确定许可水量,取水许可批复应下达至取水权人(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托森哈夏村村民委员会),取水许可审批取水总量不得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四是你局应结合专家组审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取水许可申请批复文件。同时文件中应告知取水申请人有关水资源税征收、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要求等事项。
五是更新机电井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应督促指导申请人向你局报送工程试运行等相关材料,你局应于20个工作日内对更新机电井及其计量设施、节水措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并协助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申办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是你局应完善更新机电井档案资料,及时将封填后的两眼机电井相关印证资料(封填桩标识埋设、现场封填照片、注销取水许可证等)报州水利局备案,同时做好一级取水口名录更新工作。
审核人:李鸣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