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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博州2024年城市道路提升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2025年04月10日 17:06  州水利局

博州水利函〔2025〕35号

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博州2024年城市道路提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博州建函字〔2025〕10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经组织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区位于博州博乐市、精河县境内。博乐市项目区共涉及5条道路,光明二路起点坐标东经82°05′08.80"、北纬44°51′19.02",终点坐标东经82°05′08.53"、北纬44°50′56.88";环湖路起点坐标东经82°05′12.88"、北纬44°51′48.49",终点坐标东经82°04′45.61"、北纬44°51′34.86";七号路起点坐标东经82°03′34.04"、北纬44°50′37.36",终点坐标东经82°03′47.84"、北纬44°50′37.09";青城路起点坐标东经82°06′04.01"、北纬44°53′52.36",终点坐标东经82°06′03.97",北纬44°53′45.39";夏尔西里路起点坐标东经82°03′47.97"、北纬44°50′47.02",终点坐标东经82°06′03.97"、北纬44°53′45.39"。精河县项目区涉及1条道路,新三路起点坐标东经82°51′45.88"、北纬44°35′21.81",终点坐标东经82°51′50.00"、北纬44°35′05.20"。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道路共3250米,其中:博乐市新建道路2100米(宽30米)及附属配套设施;精河县新建道路1150米(宽32米)及附属配套设施。项目区总占地7.45公顷(博乐占地4.67公顷,精河占地2.78公顷),永久占地7.35公顷,临时占地0.10公顷,占地类型为公路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该项目计划2025年4月开工建设,计划2025年9月完工,总工期6个月。项目总投资625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375万元。

二、本项目属于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挖填方总量为11.12万立方米,其中挖方总量4.68万立方米,填方总量6.44万立方米,外购砂石1.76万立方米,无弃方。

三、基本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45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防治标准,项目区土壤侵蚀类型和侵蚀强度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9%,林草植被恢复率93%、林草覆盖率10%、表土保护不作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一级分区为冲洪积平原区,二级分区为道路工程区、管线及附属工程区、施工生产区共3个分区。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在工程建设施工各环节应落实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预测项目在建设期可能产生的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49吨。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71.46万元,主体已列投资41.60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资29.8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7.45万元(博乐市段4.67万元,精河县段2.78万元)。

十、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须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自治州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变更文件报自治州水利局备案。

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㈠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测、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㈡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产生的临时堆土要及时运至回填利用区域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弃倒。

㈢项目开工前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㈣本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由自治州水利局和博乐市水利局、精河县水利局负责监督检查,你单位应积极配合,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㈤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管及成果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1〕38号)要求,加强水土保持监测,按要求向自治州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㈥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十二、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53号)的规定,本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及时向自治州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主验收的核查。

2025年3月25日

审核人:布鲁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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