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水办字〔2019〕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水利局、阿拉山口市水利(水务)局,博河流域管理处:
水资源费征收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为切实做好我州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规范征收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9号)、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持证依法对取用水户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取用水台账、水资源费缴纳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制《取水户实际取水情况检查记录》。该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经征收工作人员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参加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字的,可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并留取相关证据。
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按照规定,每月定期前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现场进行抄表监督检查。
自治州水利局每年组织不少于四次的水资源费征收情况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情况、水资源费征收任务完成情况、水资源费征收范围规范情况、依量计征情况和其他规定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㈠ 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按照《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文件,依据取水许可证明确的取水用途,按照行业标准每月按月依量足额征收,对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依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减免或在征收过程中出现“协议收费”、“打包收费”等违规行为。
㈡ 下达《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
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在核定水资源费应征数额后,要及时制定《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向取用水户送达,并取得书面回执。
㈢ 对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取用水户下达《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
对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取用水户,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于《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规定缴纳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送达《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并取得书面回执。
㈣ 对仍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取用水户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水资源费征收单位下达《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后,如取用水户仍不履行缴费义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档案
㈠ 水资源费征收档案组卷。按照如下顺序组卷:⑴封面(县(市)水利局、流域管理机构年度水资源费征收卷宗); ⑵目录(序号、文号、取水户名称、页号); ⑶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存根联);⑷取水单位取用水量统计表(取水户提供); ⑸水资源费票据(非税收入);⑹县(市)水利局、流域管理机构年度各取水单位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统计表;⑺立卷备考表(立卷人、检验人签名)。档案组卷应当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㈡ 水资源费征收统计。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全面开展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排查工作的通知》(新水办政资〔2018〕44号)要求,做好每年的水资源费征收统计工作,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制《各单位年度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统计表》,上报自治州水利局。
四、有关要求
㈠ 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转变观念,把水资源费征收和取水许可监督、水行政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在征收程序上,重点抓好现场监督检查、核定应征费额、发出征收通知、催缴水资源费、实施行政处罚等五个阶段和步骤,确保水资源费征收到位,足额征缴。
㈡ 各水资源费征收单位,要在落实征收程序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法。尽快构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对取水大户、重点户实行在线监控取水信息;根据许可核定水量,探索刷卡缴费并推广。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有关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上报自治州水利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