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8日
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参照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改委等8部门修订的《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新农产〔2020〕181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是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机构,负责组织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
第四条对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 报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经营异常、严重失信、银行信贷等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涉棉类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85%,其它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方式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达到3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州内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研发经费、科技人员的投入比例呈逐年递增。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中介服务组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中第1、2、3、5、6、7、8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申报作为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1、2、4、5、6、8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申报作为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1、2、6、8款要求,以及第5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经营异常、严重失信、银行信贷等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要求,且企业成立3年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50%以上,从农民、新型经营主体、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农产品总量的比值达到3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500户以上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认定为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的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15%,以及确定“万企兴万村”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式上网可查的审计报告。
2.企业在人民银行处查得的企业信用报告。
3.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乡(镇)或县级农经部门提供证明。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九条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市)提出申请。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并征求当地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向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自治州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一条由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专家组成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二条在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提出。
第十三条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县(市)农业农村局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3.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公开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经认定公布的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子公司,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五条对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建立信息公示机制,做到可及时查询。
第十六条建立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加强对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带贫减贫、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按照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及企业信用报告、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县市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对所辖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无误后,报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3.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对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监测合格的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有发展潜力但因特殊原因个别指标不合格,且能在短期可以整改达标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及2年整改期;监测不合格者,取消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其申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认定的企业取消其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企业运行情况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产业化地(县、市)级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7〕73号)同时废止。
审核人:卡合热曼·努尔买买提